最高院:滋扰、哄闹、非法滞留他人住宅属“软暴力”,应负刑责!

娱乐 2024-06-15 06:31:54 12

作者:周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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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软暴力”是院滋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利益或影响,通过滋扰、扰哄纠缠、闹非哄闹等手段,法滞负刑对他人或特定场所进行骚扰,留人以达到心理强制或限制人身自由、软暴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最高住宅责目的,从而影响正常生活、院滋工作、扰哄生产、闹非经营的法滞负刑违法犯罪手段。

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、留人威胁、软暴力破坏、霸占财物等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的行为,以及扰乱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秩序的行为,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、破坏生活设施等。

“软暴力”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:

  (一)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、扬言传播疾病、揭发隐私、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、破坏、霸占财物等;

  (二)扰乱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、破坏生活设施、设置生活障碍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门阻工,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、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、办公区、经营场所等;

  (三)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、聚众哄闹滋扰、拦路闹事等;

  (四)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“软暴力”手段。

 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,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,应当认定为“软暴力”。

行为人实施“软暴力”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:

  (一)黑恶势力实施的;

  (二)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;

  (三)曾因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;

  (四)携带凶器实施的;

  (五)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、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;

  (六)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的情形。

  由多人实施的,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,或者以自报组织、头目名号、统一着装、显露纹身、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、暗示方式,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,应当认定为“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”。

  由多人实施的,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所列情形的,该项即成立。

  虽然具体实施“软暴力”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所列情形,但雇佣者、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,该项成立。

实施“软暴力”的行为人,如果其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,形成心理强制,或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或影响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,将面临法律的严惩。具体而言,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敲诈勒索罪等。

以“软暴力”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”,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,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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